...
坐在馬守應左邊的就是鐵營的老弟兄李義,這李義之前在大別山擔任鐵營監紀司的總監,到了襄陽後擔任眾議司的鐵營代表團團長。
眾議司升級為臨時參議院,李義也就幹起了他的老本行,在臨時參議院擔任監察司郎中,負責反貪汙、反瀆職等各項反腐倡廉的工作。
這歷朝歷代那都設有監察百官的御史臺系統,革命軍政府自然也不例外,肯定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監察體系來預防糾察職務犯罪。
起初老王他們在商議政體的時候,曾經打算將監察權給獨立在行政體系和議政體系之外,後來經過一番深度的分析和推演後認為,這監察權一旦獨立,很有可能達不到預想的效果。
因為這監察權給獨立出來,看似好像可以不偏不倚的保持中立,有效的打擊腐敗分子防止職務犯罪,但這其中有一個致命的漏洞。
那就這監察權得要有一個負責的物件,如果監察權對行政體系的最高長官也就是老王負責,那這獨立出來的監察權也不過就是第二個大明都察院罷了,而這大明朝都察院是個什麼德性,世人還是有目共睹的。
如果這監察權沒有負責物件完全獨立於行政、議政兩權之外,那麼這監察機構的權力就非常恐怖了,想查誰就查誰,想辦誰就辦誰,這軍政府不被鬧的個雞飛狗跳才怪。
畢竟這監察機構的官員那也不是什麼清正廉明一心為公的聖人,他們照樣有權力慾望和物質慾望,為了滿足個人慾望,監察機構的官員一樣會濫用的手中的權力來為己牟利,所以這監察機構的權力也必須要受到約束。
這監察機構既不能歸於行政體系管轄,也不能讓他獨立行走,那麼也就只能將其給劃入到議政體系下,這樣既能讓行政體系受到監督,也能讓監察機構受到約束。
...
這堂上坐在馬守應右手邊就是那均州的楊老翰林,這楊老翰林在臨時參議院擔任的職務就是律例司的郎中,除此之外楊老翰林還擔任中樞文官學堂經義科的祭酒。
楊老翰林在明朝司法衙門任職多年,且本人對歷朝歷代法律條文的研究頗為深入,算得上是個資深的法律專家,故而老王他們讓這楊老翰林擔任律例司的長官。
這律例司的職責就是為軍政府制定和修改法律條文,而目前的主要工作則是制定一套能夠適應當下社會環境的新法。
畢竟大明朝那套舊法的宗旨,就是維護皇權之上壓迫底層百姓的惡法,這套惡法與革命軍政府的意識形態格格不入,理應廢除另立新法。
不過軍政府準備搞的這套新法,那也並沒有太過於超前激進,總體來說是以《宋刑統》為藍本,以儒家的“民本思想”為準繩進行刪減修改。
軍政府之所以選定《宋刑統》為新法的藍本,主要是這秦漢以來到明代的律法中,唯有《宋刑統》立法最寬,用刑最輕,相對來說較為平等。
在還有就是軍政府司法制度本身就是效仿宋代,用宋代的司法制度那肯定要用宋代的律法,故而軍政府選定《宋刑統》為立法的根本。
當然, 在新法沒有出臺之前,為了避免因廢除明朝舊法引發社會動盪,所以當下軍政府仍然用的是明朝的律法,僅在其基礎上稍加修改一部分太過於苛刻的條文。
...
這臨時參議院除了下設監察司和律例司外,還設有流轉上下行公文和各項庶務的經歷司,以及審查政事堂財政預算的校勘司和聯絡溝通地方士民豪傑和接待其來訪的主客司。
這經歷、校勘、主客三司的長官,之所以沒能跟律例、監察兩司的長官一樣坐到堂上去,主要這三司的長官沒有兼任參議院的副總議。
這參議院的五司長官均為帶品級的官員,並非參議院的議郎,沒有參政議政的權力,其人事權目前暫時由攝政官提名參議院表決任命。
至於參議院的總議比較特殊,其雖有參政議政的權力,但只有在參議院投票表決出現一比一的情況時,才能下場參與投票。
...








